(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十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申请人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职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
医疗(康复)费用的核定,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待遇申请人对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五十三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社保机构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五十六条 待遇申请人对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条。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的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 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的待遇支付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对—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是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条。
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一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同时发给供养亲属资格证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