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