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安全规程
发 文 号:煤安字(1996)第345号
发布单位:煤安字(1996)第345号
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放炮母线必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四、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使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道、水和大地等做回路。
六、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87条 放完炮,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爆和通风等情况,无危险后,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88条 处理瞎炮或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瞎炮工作不许中途停止,未处理完毕前,不准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处理瞎炮只允许在距离瞎炮不小于0.3米处,另打一个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处理瞎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收集未爆的雷管。
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拉出雷管和引药等方法处理瞎炮。
第89条 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放空气炮的方法处理。如采用放炮方法处理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措施。
二、使用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三、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四、每次放炮前,检查溜煤眼内堵塞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五、每次放炮前,洒水降尘。
六、对可能危及其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90条 贯通井巷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应停止工作,设置警标。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筒是否完好,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贯通前,必须检查本工作面和停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贯通。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91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揭开煤层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震动性放炮方法揭开煤层,放炮前必须将井下全部人员撤到地面,然后在地面进行放炮。
第七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92条 生产矿井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上下人员的主要斜井,如垂深超过50米,可采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等机械运送人员。
矿井必须建立上下井人员乘车(罐)制度。
第93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度,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巷道倾角最大不得超过30度。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小于5米。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4条 用机械提升的矿井,每天必须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和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新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试验,使用中的钢丝绳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7。
二、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
三、悬挂吊盘用的不得小于5。
第95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1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提升绞车应合理选型,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工作制动、紧急制动、过卷、限速和松绳等保护。
新安设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产使用。投入运行后的提升设备,应由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技术测试,经认定合格并签发许可证书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96条 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下把钩工必须固定专人。司机和把钩工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提升容器数量及提升重量必须有明确规定。
第97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声光信号装置。禁止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信号应有统一规定。井口、井底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
信号不清严禁开车。
第98条 在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三、在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挡车装置。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装置。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七、斜井串车提升,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八、斜井和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
上述阻车器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99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硐室)口、风门,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二、严禁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在轨道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五、轨道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第100条 矿井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支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
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二、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禁止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三、列车和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灯、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撒沙装置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四、必须有机车运行时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在风门两侧都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机车接近风门、巷道(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处和前方有人时,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五、架线电机车的架空线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行人的巷道和车场内不得低于2米,在井底车场内不得低于2.2米,在不行人巷道不得低于1.9米。
电机车架空线和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六、无特殊的安全措施,电机车运行不得搭乘人员。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不在此限。
第101条 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情况。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和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102条 钢丝绳直径比标称直径减小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三、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第103条 钢丝绳的钢丝变黑,有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104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有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
第105条 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摄氏度,双缸的不得超过160摄氏度。对各级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压缩机油的闪点不得低于215摄氏度。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第106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摄氏度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风包内的油垢必须定期清除。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作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八章 电 气
第107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单回路供电时,应有备用电源。
第108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109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表2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110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
表2
-----------------------------------------
使用场所| | 瓦 斯 矿 井
| 煤(岩)|------------------------
|与瓦斯(二|井底车场、总进风| | |总回风巷、主
|氧化碳)突|巷或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采 区|要回风巷、采
|出矿井和瓦|--------|硐 室|进风巷|区回风巷、工
|斯喷出区域|低瓦斯|*高瓦 | | |作面和工作面
类 别 | |矿 井|斯矿井 | | |进风、回风巷
----------|-----|---|----|---|---|-------
一、高低压电 | **矿 | | | | | 矿 用
机和电气 |用防爆型 |矿 用|矿 用 |矿 用|矿 用| 防爆型
设备 |(矿用增安|一般型|一般型 |防爆型|防爆型|(矿用增安
|型除外) | | | | | 型除外)
----------|-----|---|----|---|---|-------
| 矿用防 | | | | | 矿 用
二、照明灯 |爆型(矿用|矿 用|矿 用 |矿 用|矿 用| 防爆型
具 |增安型除 |一般型|防爆型 |防爆型|防爆型|(矿用增安
|外) | | | | | 型除外)
-----------------------------------------
续表
-----------------------------------------
使用场所| | 瓦 斯 矿 井
| 煤(岩)|------------------------
|与瓦斯(二|井底车场、总进风| | |总回风巷、主
|氧化碳)突|巷或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采 区|要回风巷、采
|出矿井和瓦|--------|硐 室|进风巷|区回风巷、工
|斯喷出区域|低瓦斯|*高瓦 | | |作面和工作面
类 别 | |矿 井|斯矿井 | | |进风、回风巷
----------|-----|---|----|---|---|-------
三、通信、自 | 矿用防 | | | | | 矿 用
动化装置 |爆型(矿用|矿 用|矿 用 |矿 用|矿 用| 防爆型
和仪表、 |增安型除 |一般型|防爆型 |防爆型|防爆型|(矿用增安
|外) | | | | | 型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
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第111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112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联轴节、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发生危险。
第113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10000伏。
二、低压不应超过700伏。
三、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伏。
第114条 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第115条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第116条 井下交流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并构成接地网;127伏煤电钻和信号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380伏及以上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低压检漏装置每天进行1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欧姆。
第117条 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不应敷设电缆。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敷设。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118条 地面的变(配)电室和供电线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装置。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井口处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四、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第119条 小煤矿应建立矿灯管理制度,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是煤炭工业部批准生产的矿灯,并装有短路保护装置,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使用。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如有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圈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
第120条 小煤矿必须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防爆设备检查员,并建立严格的防爆设备入井制度。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121条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电话。
第九章 矿山救护
第122条 小煤矿较多的地(市)、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