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技术审查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条 产品标准须满足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准的审查包括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图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其技术参数须满足有关安全要求。
产品设计图的审查包括结构形式、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书审查内容包括适用环境、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和警示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需补充材料时间)。技术审查完成后,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在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四条 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到产品制造现场进行技术审查的,或产品制造商申请生产条件评审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审查、评审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五条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或经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根据进口产品实际情况分实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产品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产品具备检验条件后,申请单位应提交检验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检验计划,发出检验委托书。
检验机构原则上自收到检验委托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综合审查与发证
第十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并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未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三)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在型式检验完成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安全标志时,每一进口批次均需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经核准后,发放新的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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