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1〕8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是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健康工作的基础。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37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