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将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移至风筒内,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失效,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培训教育未落到实处。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2: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某煤矿核查举报时,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观念淡漠,为追求产量利益蓄意造假、逃避监管,安全底线缺失,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处于完全失控状态。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3: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人为将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至巷道底板,造成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心存侥幸心理,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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