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