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适合消费者食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工艺应设计合理,防止交叉污染;根据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通过物理分隔或时间交错,将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控制加工区域人流、物流方向,防止交叉污染;
(二)根据加工工艺、产品特性和预期消费方式,控制加工时间、产品温度和车间的环境温度,保证温度测量装置的准确性并定期进行校准;
(三)应对速冻、冷藏、冷却、热处理、干燥、辐照、化学保藏、真空或改良空气包装等与食品安全卫生密切相关的特殊加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应有科学的依据或国际公认的标准证明该环节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安全卫生要求;
(四)建立并有效执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清洗消毒程序,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
(五)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由专人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六)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不得对产品及车间卫生造成污染;
(七)内外包装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内外包装间应分开设置;用于包装食品的内、外包装材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保持清洁和完整,防止污染食品;再次利用的食品内外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进行消毒;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包装物料间应保持干燥,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的储存、运输过程应卫生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库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蝇虫设施;库内产品应有明显标识以便追溯,并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
(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应满足产品温度、湿度控制要求,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定期除霜,除霜操作不得污染库内产品或造成库内产品不符合温度要求;
(三)运输工具应保持卫生清洁并维护良好,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保持必要的温度和湿度,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应将不同食品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化学物品应避免污染产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等应专库存放,标识清晰,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保管并记录,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使用;
(二)在生产加工区域临时使用的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检测监控产品的安全卫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如内设实验室,其应布局合理,避免对生产加工和产品造成污染,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并保有检测结果记录;
(二)企业如委托社会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应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新技术/新工艺应提供科学的依据或国际公认的标准证明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应用。
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必要时可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产品。
第十五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