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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3日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农发〔2012〕2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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