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4月29日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并动态管理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
第四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2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近两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未因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第六条 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的,每个生产厂区需要单独申请。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第七条 满足第五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本地区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动自行车产品CCC认证情况、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发明专利、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必要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会同省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的方式完成复核。
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电动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数字化和绿色制造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企业名称变化。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
(三)企业搬迁新址。
(四)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公告企业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组对公告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4.近两年发生两次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5.发生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6.隐瞒产品缺陷,不依法主动报告重大产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7.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不力;
8.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9.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从公告名单中撤销企业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请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附: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附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1: 职 务: 手 机: 传 真: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2:职 务: 手 机: 传 真: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须 知
1.填写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企业可直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对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承诺书。
2.申报单位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3.本规范涉及的技术指标测试方法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4.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笔以正楷字填写,字迹清楚。
5.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6.请在申请书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7.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的,每个生产厂区需要单独申请。按属地原则自行报送。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联营□ 股份制□ 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资□ | ||
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
是否上市公司 | 上市地点及代码 | ||
生产地址 | 所在产业园区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银行信用等级 | ||
设计生产能力(万台) | 上年实际产量(万台) | ||
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万元) |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
职工总数 |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 ||
研发机构所在地 | □企业本身 □集团总部: | ||
研发机构 | □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或技术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 | ||
企业或所属集团上一年研发经费 | 研发经费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
企业或所属集团上一年研发的车型数量 | |||
企业主要车型具有的发明专利情况 | |||
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 GB/T 19001□ GB/T 24001□ GB/T 45001□ 其他□: | ||
环评批复文号及审批部门 | |||
用地审批部门及文号 | |||
数字化制造管理系统 | ERP□ MES□ SAP□ 其他□: | ||
三维设计软件 | UG□ AUTOCAD□ 其他□: |
二、工艺装备
是否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金属料件切割、弯曲、焊接、电泳设备或生产线 | 是□ | 否□ | |
是否采用自动焊接机器人 | 是□ | 否□ | 焊接自动化率: % |
是否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塑料、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喷涂、烘干生产线 | 是□ | 否□ | |
确实无法自建喷涂、烘干生产线的企业,是否在集团内部具有喷涂、烘干生产线的工厂生产 | 是□ | 否□ | 上一项为“是”的不用填写。 |
涂装及烘干工序是否独立在封闭车间内,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要求 | 是□ | 否□ | |
是否具有车架上下碗组装机 | 是□ | 否□ | |
是否具有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装配生产线,且工序设置满足规模生产要求 | 是□ | 否□ | |
是否具有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70% | 是□ | 否□ | |
是否具有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底盘测功机、车架振动试验机、步入式环境试验箱、磁粉测功机、绝缘耐压测试仪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是否具有充电器、电池等零部件必要测试能力, | 是□ | 否□ | 设备原值: 万元 |
企业或所属集团是否具有循环充放电测试仪、涉水试验池装置、针焰试验机、水平垂直燃烧测试仪、灼热丝测试仪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互认协同充电等必要检测能力 | 是□ | 否□ | |
备注: |
三、产品质量与管理
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 是□ | 否□ | |
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整车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 | |||
生产或采购的充电器产品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要求。 | 是□ | 否□ | |
生产或采购的充电器产品获得产品认证情况 | |||
电动自行车产品速度、功率、电压等防篡改软硬件设计情况 | |||
生产或采购的蓄电池产品采用标准情况 | |||
生产或采购的铅蓄电池产品的制造商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 | 是□ | 否□ | |
生产或采购的电动机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T 12350)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企业生产或采购的控制器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 | 是□ | 否□ | |
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线束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线束》(QB/T 5242)或高于该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 | 是□ | 否□ | |
是否配备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保障机制、质量记录等内容 | 是□ | 否□ | |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通过第三方认证(GB/T 19001) | 是□ | 否□ | |
在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的实践 | |||
在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生产的实践 | |||
备注: |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是否推进了智能制造 | 是□ | 否□ | |
智能制造实践简要描述 | |||
是否在推进绿色制造 | 是□ | 否□ | |
推进绿色制造实践简要描述(如标准制修订、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方面) | |||
是否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GB/T 24001) | 是□ | 否□ | |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 | |||
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控管理实践 | |||
备注: |
五、安全生产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 | 是□ | 否□ | ||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是□ | 否□ |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 是□ | 否□ | ||
是否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是□ | 否□ | ||
是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是□ | 否□ |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
是否设置安全公告栏,公布安全事故防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是□ | 否□ | ||
是否在易产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是□ | 否□ | ||
是否在单独设立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消火栓、通风排烟设施和缺陷电池安全隔离装置。 | 是□ | 否□ | 涉及锂电池产品的企业填写 | |
备注: |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
用工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 否□ | |
是否为员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是□ | 否□ | |
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相关标准 | 是□ | 否□ | |
是否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 是□ | 否□ | |
是否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是□ | 否□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通过第三方认证(GB/T 45001) | 是□ | 否□ | |
备注: |
七、消费者权益保障
是否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是□ | 否□ | |
是否将锂离子蓄电池使用及回收风险在整车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予以说明 | 是□ | 否□ | |
是否建立经销商管理机制,督促经销商抵制违规篡改行为 | 是□ | 否□ | |
搭配整车销售或赠送的乘员头盔是否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要求 | 是□ | 否□ | |
备注: |
八、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企业名称 | |||
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 是□ 否□ | ||
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