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发 文 号:(82)一机生字40号文
发布单位:(82)一机生字40号文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
爆炸性物不吊;(8)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绳磨损或割断)不吊;(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10)干部违章指挥时不吊。
第七十八条 专职和兼职起重工(挂钩工),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
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悉掌握捆绑、吊挂要求和指挥信号,
并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工作。
第七十九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
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八十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 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
从事此项工作。
1.双眼视力在0.8以下、色盲;
2.听力障碍;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4.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6.动脉硬化;
7.心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