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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发 文 号: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1.8企业应制定书面的SSOP程序,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SSOP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用水和冰的安全;
2)水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卫生;
3)防止交叉污染;
4)洗手消毒设施以及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5)防止润滑剂、燃料等污染物对水产品造成安全危害;
6)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控制;
7)员工的健康和卫生;
8)鼠害和虫害的控制。
11.9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不对产品造成污染,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1.10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11.11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12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水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需建立HACCP体系的企业,应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HACCP小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11.13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1.1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12本规范的上述条款中,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进口国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实施。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检监[1995]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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