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7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一)开箱检验包括核对旧机电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新旧情况和包装情况;
(二)安全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检查机件安全状况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电气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三)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货物进行辐射检测,检查有无漏水、漏油、附着或者夹带污物、泥土、超标准排烟及噪音超标准等。
第二十条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一条经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检验问题,以及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明文件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