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