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发 文 号:交水发[1995]221号文
发布单位:交水发[1995]221号文
询。
第四十七条 有关当事人接到货运事故查询书以后,应立即认真进行查询,并于接到查询书10天内将查询结果详细答复查询人。
第四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发现非本港货物错运到本港,但能从货件标志上辨清到达港和收货人的,应编制货运记录随货送到达港承运人处理,并抄告起运港承运人;
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责任方承担。
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发现有票无货的,立即编制货运记录,连同票据递交最后区段承运人处理,并抄告第一程承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为了考核港、航企业货运质量状况,分析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加强货运质量管理,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该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工作,按照交通部颁JT2010—87《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附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及时地填制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87)交海字374号文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在本规则施行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