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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发 文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修订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修订
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四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它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
外交信袋占用每一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一)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二)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四十八条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第五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五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二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第五十六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承运人应根据飞行时间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第五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二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制定发布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对规范旅客运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则制定时间较早,随着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有的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1990年开始总局组织对该规则进行研究修改。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过公布,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规定及我国民航的具体情况又有新的变化。总局再次对《客规》进行了修改,最后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原则
1.以《民用航空法》中有关公共航空运输的条款为依据。
2.立足宏观管理的高度,兼顾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3.凡能和《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取得一致的条款,均结合国内运输的具体条件,尽量与其一致。
4.《客规》只写旅客与承运人应遵守的条款,不写或少写承运人的具体业务操作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为了规范规则的名称,这次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2.在结构和顺序上做了较大的变动。章由原来的5章修订为13章;条由原来的44条增至63条;字数由1.3万字经增、删后增至1.5万字。章的顺序按照运输程序排列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座、第三章客票、第四章票价、第五章购票、第六章客票变更、第七章退票、第八章客票遗失、第九章团体旅客、第十章乘机、第十一章行李运输、第十二章旅客服务、第十三章附则。
3.为了使广大旅客和读者能更准确地了解《客规》的有关名词涵义,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写了一条“定义”,列出了28个有关名词的定义,其中有承运人、代理人、旅客、儿童、婴儿、定座、合同单位、航班、定座单、客票、误机、漏乘、行李、离站时间等。
4.为了和《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取得一致,在第二章“定座”中增写了一条有关“定座的效力”的规定。
5.在第三章“客票”中增加了“客票的使用”和“客票有效期的延长”等条款。在客票的使用上增写了国际、国内联程客票及在境外购买的国内客票的使用规定条款。
6.在第六章“客票变更”中,由于目前有多家航空公司经营且在经济上独立核算,所以增写了有关签转规定的条款。
7.在第七章“退票”中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因现行客票价的组成无递远递减的因素,所以旅客在航班的经停站退票,不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均修订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2)退票手续费修订为按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8.在第八章“客票遗失”中,为提高服务水准,将补票手续人民币4元一项去掉。
9.为了区别航行与运输对起飞时间的不同定义,从运输角度将“起飞时间”改为“离站时间”,即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10.在第十章“乘机”中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承运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旅客须知(国内运输)》上规定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我们认为不规定具体时间为宜,而只明确为“为保证航班飞行正常,承运人可规定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以适应机型的不同和今后的机型变化。
(2)旅客误机,原规定根据当时国情规定为航班离站后,客票作废,票款不退,与国际上通常作法不符。为保护旅客的权益,现修订为:
①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或退票手续。
②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11.在第十一章“行李运输”中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根据近年来国际、国内联程旅客在行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写了有关构成国际运输国内航段旅客免费行李额及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规则办理的规定。
(2)根据旅客携带宠物逐渐增多的情况,(以前是外国旅客携带宠物,现在中国旅客携带宠物也增多了)增写了小动物运输的条款。
(3)增写了外交信袋运输的条款。
(4)旅客的免费行李额由原规定头等舱每人30公斤、经济舱每人20公斤,修订为头等舱每人40公斤、公务舱每人30公斤、经济舱每人20公斤,与国际运输的规定一致。
(5)增写了同行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可以合并计算的条款。
(6)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额按民航局(91)31号文的规定,并考虑近几年物价上涨的因素修订为中、外旅客均为每公斤50元。
(7)为提高服务质量,并与国际运输标准看齐,增加了承运人延误旅客行李时,付给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8)增写了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条款(参照国际运输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公斤行李赔偿额的40倍)。
(9)根据《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精神,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由原规定20×30×50厘米改为20×40×55厘米,并增加了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的条款。
12.在第十二章“旅客服务”中,明确了承运人应提供良好服务、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及航班免费为旅客提供餐食及饮料的规定,并对航班延误后为旅客提供的服务作出了规定,具体为: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3)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4)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5)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6)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此外,在本规则第十九条和二十三条中明确了航班延误、取消后向旅客退票、改签等有关规定。
13.考虑到包机运输属于承运人和包机单位单独签订运输合同的客运、货运或客货兼运的特殊形式,故原《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第四章包机运输在新的《客规》中全部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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