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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80)交水运字1552号
发布单位:(80)交水运字1552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80)交水运字1552号
为加强船舶机务管理工作,建立机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企、事业管理水平,现将经1979年12月我部船舶机务工作会议讨论和制定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颁发实行。原部颁发的关于船舶封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希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附件:《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1980年7月24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明确船舶封存的条件,严格封存和启封手续,保证封存船舶的维护保养,利于启封后的正常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事业单位的钢质运输船、工程船和港口作业船。木质船舶的封存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船舶封存的条件和期限
三、船舶的封存条件:
1.由于运输生产及工程任务不足连续停航3个月以上的船舶,可作为封存处理。各单位封存船舶时,应首先封存经济技术性能较差、燃料消耗多的船舶,同时,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启封后即能投产使用。
2.在厂修理的船舶及遭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均不得封存。
四、船舶的封存,按时间划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
船舶封存的批准权限
五、运输船舶:拖轮功率在2,000马力(1马力=735.498瓦)以上,货、油轮载重吨在5,000吨以上,客货轮总吨在1,000吨以上或主机总功率在2,000马力以上。驳船载重吨在1,000号以上。需报部批准。
六、工程船舶:挖、吹泥船设计生产能力每小时满400立方米以上,斗容满4立言米以上,起重船起重能力满100吨以上,打桩船桩架高度在50米以上,拖轮功率满1,000马力以上及500立方米泥驳,均须报部批准。
七、港作船舶:拖轮功率在1,000马力以上,驳船载重吨在1,000吨以上,起重船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均须报部批准。
除上述船舶外,其余船舶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部主管业务局备案。
船舶的启封
八、封存船舶投入运输、生产或进行修理时,即为启封。船舶启封后,应向原批准封存的主管部门报备。
费用开支、指标考核和折旧
九、船舶封存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当年成本。
十、凡批准封存的船舶,由批准之日起不再考核其效率指标,并停止提取基本折旧;但大修基金的提存与否,可根据本单位大修基金的需要,由各单位自定。
封存船舶的管理
十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任务需要,由计划部门提出船舶封存计划,并办理申请船舶封存的手续。机务部门要根据船舶封存计划,加强封存船舶的管理,确保安全。不准乱拆、乱调封存船舶的设备、机械、属具、备件和材物料等,如遇特殊情况,须借用或调用时,须经机务部门审查和企业领导人的批准。
十二、封存船舶必须保持有足够的船员,其中至少应配有驾驶员、轮机员各一名,负责护船及保养维护工作,并应保留必需的燃物料和维修材料,供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之用。非机动船舶船员较少或没有固定船员时,可以集中停放,派专人管理。
十三、封存船舶在封存期间,仍须坚持预防检修、值班以及各项保养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且继续填写日志、修理记录等技术资料。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部颁发的关于船舶封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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