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令第417号
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