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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铁道部重新修改公布《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发 文 号:铁安监[1986]550号
发布单位:铁安监[1986]550号
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 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日十八时零一分起至当日十八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二十三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由主要责任单位承担(包括路外责任事故),特殊情况可由事故处理会议作出关系单位的分担决议。经决定后的事故责任单位不得拒付。定其他责作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发生铁路局(或分局)列销。
行车事故的的员失费用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列入铁路运输成本非生产性支出。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包括清理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清理事故发生的工资,机车、车辆和设备修复、报废的费用,以及支付货主和旅客赔偿费等。关于支付的机车、车辆和设备报废的赔偿费,应作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索赔或转出行车事故损失时,必须附列损失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一样统计,确定事故性质。
第二十五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
凡已交付铁路局运营并统计运营指标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件数。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可以自行掌握。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对造成后果一律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附件一)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附件二)
一、关于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二、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附件三)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附:
行车事故概况(安监报一1)
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一2)
行车事故件数统计表(安监报一3)
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一4)
注:安监报一3、安监报一4只发至铁路局
附件一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铁路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见表

附件二
一、 关于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都要影响安全成绩。
(一)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广大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由铁路局制订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局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由铁路部承担责任。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铁路工厂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确属路外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追究,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不影响安全成绩。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清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三) 凡因降雨或洪水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设计洪水频率、最高洪水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如属于一次洪水期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新线路基对地下水处理不当或违反施工规程留有隐患事先没有变迹象的突发塌滑,或沿河路堤的河岸防护基础不够深,被洪水冲毁;
3·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不听造成铁路设施损坏;
4·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溶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5·由于风、砂、雨、雪等自然影响,从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列工务事故,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四) 凡因货物装载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定为货运部门责任事故。如确属发货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部门其他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系发货人自装自封的棚车,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发货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五)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定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由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事故时,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人员)责任。
(六)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动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论责任属于那个部门均定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含知青)单位人员及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另部件和参与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七)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定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八)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时,应按《事规》第十四条规定,立即发出电报通知责任局或工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责任局或铁路工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而他局或工厂提出疑义时,定发生局责任事故。责任局或铁路工厂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推拖扯皮,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九) 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件数统计表、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入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如铁路也有一定责任时,影响安全成绩。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除判明铁路责任,列有关部门责任事故外,可列其他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事故审查会议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十) 其他几项规定:
1·纯属领导责任造成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2·凡发现破损车辆构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条件时,应按《事规》规定调查分析处理上报。如经追查证明不是由于冲撞、脱轨或挤坏拉坏造成的,由铁路局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查证材料报部。经部审核同意后,可以撤销该事故。
3·所有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另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对旧小型货车由于材质疲劳或构造不适应原因而发生事故,列发生局车辆其他,不影响安全成绩。
5·各铁路局对于险性和一般事故的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责任,或是否影响安全成绩。
二、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一) 总的解释及重大、大事故内容解释:
(1) “列车”:系指合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33条的规定。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者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
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
(2)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档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 “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4) “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车辆在段管线或站线上进行给油、给水、给煤、补砂、清扫、检查等而调移的作业。
(5) “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当时正在为铁路运输执行职务或服务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铁路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抢救人员的伤亡)。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前,如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需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6) “重伤”:系指合于国家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有关规定。
(7) “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即线路开通的时间),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公布之。
施工封锁区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
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除和恢复触网时,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时间,另加九十分钟确定事故性质。
如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不包括改变列车运行方式或采取转线走之字形的办法)又回到原正线上可以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
(8) “影响本列车时间”:系指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列车继续开车时间止计算。但在运行途中,继续整修机车车辆时,影响本列车时间合并计算。列车停运时按重大事故列算。
(9) “影响其他列车”:系指正在运行的列车因受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正常运行。但不包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
(10) “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规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1) “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未达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虽未破损,但已不能运行,必须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影响本列车未满一小时而中途甩车时,列一般事故。
(12) “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系指造成机车、车辆破损烧成孔洞、变形或影响使用时。
(13)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与其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4) 一次造成两项以上事故时,按最严重的算一件。设备每发生故障一次,不论影响几个列车只算一件。
(二) 险性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3) “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占用区间”系指:
A·区间内已进入列车;
B·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
C·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32-266-274条的情况除外);
D·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
E·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时;
F·禁止在区间交会的超限货物列车进入区间。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4) “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就算(按技规248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5) “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进路”系指:
A·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极好机止的一段线路;
B·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
C·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的进路”系指:
A·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
B·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道的障碍物(包括停留在进路上的其他交通车辆);
C·临线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越出警冲标;
D·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
E·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就算,发出的列车起动就算。
在同一未准备好的进路上,接发几个列车,就算几件险性事故。
较大的车站或设有进站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列算。如果每段都发生问题,每段都算险性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就算一个进路,发生险性事故,就算一件。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示造成后果,均算险性事故。
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或小车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撞上或轧上,列险性事故。未撞上而造成列车停车时,列一般事故(15)项。
(6)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和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手(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就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按本项论。但原牌(签)折返未办手续不算行车事故。
(7)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起接发列车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就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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