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铁道部重新修改公布《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发 文 号:铁安监[1986]550号
发布单位:铁安监[1986]550号

各铁路局、工程局,各机车车辆、机械、电机工厂,通信信号公司:
现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自1985年4月1日实行以来,对推动安全生产,正确及时地处理事故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实现“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实现今年全路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以扩能为中心的战略部署中,《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为了紧紧围绕扩能这个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全路工作会议精神和1986年全路工作部署中对现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程》要进行修改的要求,在集中各铁路局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重新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路试行。请各铁路局将试行情况和意见于1986年12月10日前上报铁道部。
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铁路行车安全的好坏是衡量铁路运输管理水平和各部门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确保行车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这是全路职工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三条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四条 发生行车事故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的,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 机车中破一台;
丙、 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 货车大破一辆;
戊、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 机车大破一台或中破两台;
丙、 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 货车报废两辆或大破四辆(大破两辆折合报废一辆);
戊、 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 机车大破一台;
丙、 动车、客车报废一辆;
丁、 货车报废三辆;
戊、 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二) 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一辆;
丙、 重型轨道车报废;
丁、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一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一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二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 机车中破一台;
丙、 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 货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戊、 重型轨道车报废;
己、 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 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 机车中破一台;
丙、 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 货车报废一辆或大破两辆;
戊、 重型轨道车报废;
己、 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地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三) 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为险性事故):
(1) 列车冲突;
(2) 列车脱轨;
(3) 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 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 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 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 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 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
(11) 烧漏机车易熔塞;
(12) 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的列入本项)。
(四) 一般事故(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1) 调车冲突;
(2) 调车脱轨;
(3) 挤岔子;
(4)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 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6)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8) 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9) 列车分离;
甲、 车钩破损分离
乙、 车钩自动分离
(10) 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11) 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甲、 车辆燃轴
乙、 其他配件
(12) 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甲、 钢轨
乙、 道岔
丙、 其他设备
(13) 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14) 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15)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6) 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甲、 信号设备
乙、 通信设备
(17)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8)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9) 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
(20) 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21) 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22) 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23) 列车拉铁鞋开车;
(24)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25) 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26) 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六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一)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 发生的月、日、时、分;
(2) 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 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员姓名;
(4) 事故概况及原因;
(5) 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 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 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二) 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 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 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 公安分局(处)长;
(4) 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科长;
(5) 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车站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消防部门。
(三)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处)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四) 铁路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铁道部长、有关副部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局长及公安局长。
(五) 有关重大、大事故的通话,登记时向电话员声明,按紧急通话办理。
第七条 发生险性及一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一)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车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六条(一)项内容。
(二)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第八条 铁路局、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安监报一1)同时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重大、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通知部行车安全监察室。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部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审查批复。重大、大事故涉及两个局(厂)意见不致时,由铁道部审查裁处。险性事故由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处。一般事故由有任免权限的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裁处。涉及本分局两上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处。
第十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科长和公安分局(处)长为委员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同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勘察现场,详细检查机车、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作成记录。由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摄影、录象、保护、勘察现场、调查访问,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二) 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受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一百米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做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三) 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四) 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五) 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破坏的迹象。
(六)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别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电报格式如附件一)。
第十二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责任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四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五日内报铁路局(三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然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与场调查材料抄件),于七日内报送铁道部(两份)。大事故报铁道部核备。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召开事故审查会议,做出决定,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电于九日内批复。
第十四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系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时,应立即发出电报通知责任局或工厂,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责任局或工厂接到电报后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作出会议纪要。如双方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重大、大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两份),由铁道部审核。必要时由铁道部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召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后批复。然后由责任局(厂)向铁道部提出重大、大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科、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两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站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应进行调查分析,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分局安全监察室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及确定责任单位,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得作出处理决定,于五日内处理完毕,将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一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科备案。
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有关科、室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或工厂各一份。责任局或工厂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各该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二十日内未转出时列发生局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薄(安监统一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将每日发生的行车事故记入行车事故件数统计表(安监报一3)。
第二十条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将每日发生事故情况及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五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增年、年度后十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一4)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于季、年度末总结行车安全工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对行车事故的定性定责属于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下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由于行车事故原因造成客、货运等事故,按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确定。
各种事故虽确定他局或工厂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路外单位专用线上作业(包括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车辆溜入专用线),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包括在路外专用线上作业的车辆溜入铁路车站内),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