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
(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