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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17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8-02-01

  第四十五条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f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f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设有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的监控设施的,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条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第六十七条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条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九条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条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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