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
T<2H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T≥4H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
T<2H船长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2H≤T<4H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T≥4H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