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3日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1999-04
实施日期:1999-07-01

    第四章 安全作业

    第十三条 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在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所有生产、运输的各个环节中均应遵守《指南》和有关规定中所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为油类装卸作业备妥协议书文本(参照《指南》),并在作业前与船方签定,以明确各自的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未按规定签定协议书而擅自作业,造成安全和污染事故的,双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船岸双方应建立《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参照<指南>)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油类作业前,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按要求布设或备妥防污设备。
    第十七条 油船在港期间禁止进行烟囱吹灰和冲洗甲板。
油船在装卸、货舱压载、洗舱或驱气、除气等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油、加水等作业。
    第十八条 油船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严格遵守《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章 洗(清)舱作业及船舶修理

    第十九条 油船进行洗(清)舱作业或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必须事先报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禁止外国籍油船以清舱为目的进入我国水域进行清洗油泥、油渣活动(不包括修船)。
    第二十条 油船洗(清)舱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洗(清)舱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油船洗(清)舱和接收含油压载水、洗舱水的作业单位,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油船在未经洗船、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油船进厂修理,应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六章 油污应急反应

    第二十四条 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编制油污应急计划,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油船或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发生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水域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港口应急队伍应经主管机关审核认可,在应急行动中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并在主管机关指挥下进行溢油清除工作。
    事故现场附近有清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接到水域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污染程度,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清除。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