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实现工厂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杜绝或大力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它不同于安全检查,也不同于安全评比。 对工厂进行安全性评价,可使宏观管理抓住重点,分类指导,也可使微观管理取得可靠的基础数据, 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提高工厂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部属各工厂。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评价内容
(一)评价内容共分为4类91项,1200分。
1.综合管理:18项,320分;
2.工伤事故:3项,100分;
3.生产设施与场所:60项,660分;
4.工业卫生:10项,120分。
(二)综合管理主要是评价工厂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预防工伤事故措施的完善性;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安全素质的水平及对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三)工伤事故评价主要是考核工厂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发生频率,是否低于部下达的控制指标。
(四)生产设施与场所评价主要是评价工厂各种生产设施和场所的危险性大小及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的可靠性。
(五)工业卫生评价主要是评价工厂尘毒作业危害性的大小及预防职业中毒、职业病发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可靠性。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各类评价内容的查证、测定和评分方法,应按照“工厂安全性评价表”进行(见附录1)。
(二)各项评价内容的查证、测定和评分方法,应按照“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进行(见附录2)。
(三)人的违章操作评价方法,应按照“生产现场违章表现范围”行(见附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