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动失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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