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zcfg@serc.gov.cn
3.传真:010-66026865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重大、较大和一般电力设备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国务院授权电监会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责令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派出机构对事故发生地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发生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电监会或者其指定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对于未造成电力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者电力企业的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调整事故调查组组成。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事故涉嫌责任事故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稽查工作部门)提出立案建议。
对于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立案,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起草事故调查委托书,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委托书后24小时内提出事故调查组组长建议人选,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出示。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勘察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未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询问事故发生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并收集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了解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应当通过照相、录像、绘制草图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送事故应急处置时获取的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