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的规定和即受本法又受其他有关法律调整的范围的规定。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备、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由于其特殊性,因此涉及其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二、铁路机车使用的特种设备、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动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码头。“矿山井下”指:各类矿山井下,不包括矿井地面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候机场所使用的场(厂)内机动专用机动车辆。
三、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