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本章对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及调查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本章共5条。
作为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事故。另外,当供电系统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等突发意外,处置不当,也很容易酿成事故等次生灾害。历史的经验和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一旦出现故障、突发安全事件或发生事故的应对、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作为特种 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划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提出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2009年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新增一章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事项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步骤、工作时限等程序性问题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的情况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仍然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调查和批复主体、防范措施的制定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主要由于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相比,特种设备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特种设备事故超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范畴。特种设备一方面使用在工业企业,另一方面也大量使用在人民群众生活之中,一旦发生事故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相对比较封闭的范围之中。二是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因素比较复杂。特种设备事故分级除要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考虑到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共性因素外,还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考虑了特种设备损坏所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来进行分级,比如,设备停止运行危及经济运行安全、设备故障造成乘客受困、设备介质泄漏导致大量人员疏散转移、设备严重损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等。三是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种设备安全质量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均可能有关,每个环节的安全质量隐患都可能酿成事故发生。因此,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还可能涉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单位等多个主体。这也是特种设备事故在调查处理方面有别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之一。
考虑到上述特殊性,特别是考虑到特种设备一旦出现故障、突发安全事件或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本法更加强调了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并将“应急救援”列入本章名称,强调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