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
一、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能效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广大企业增强安全管理和节能意识;同时还可以让大众普遍知晓,进行群众监督。
二、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责任主体有两个。
一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公布的方式。
本条未规定公布的具体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公布等方式。
四、公布的期限。
本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应当定期公布,但未规定具体时间要求。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五、公布的内容。
本法对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原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具体内容有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在用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状况;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时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