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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涉及各行各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需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义务,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单靠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完全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种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违反本法的行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反本法的行为,也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法的行为。在实践中,特别要重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举报。这些人处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的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比较客观,从而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和陷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是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错报与谎报、诬告、陷害的区别,以免误判。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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