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此款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配备规定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活动的安全,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和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一是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
二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操作失误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特种设备的运行,离不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他们的行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他们往往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我国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始,就将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监察手段。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检测和操作。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配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有义务对其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的运行好坏,除基本要求外,还有针对装置情况、生产工艺和具体设备的许多其他要求,只有达到这些要求,才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因此,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针对具体的设备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进行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而特种设备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必然有利于安全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各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针对自身情况对员工进行培训,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