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透气桅
5.4.1.检查其下的CO2管路或惰性气体的手阀是否能正常开启;
5.4.2顶部防火网罩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清洁。(IGC 8.2.14);
5.4.3用于排放积水的泄放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货物装卸系统
6.1货泵、货物气体压缩机及其驱动马达和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6.2货物液体和气体管路系统的手工操作截止阀及其控制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6.3货泵和货物压缩机应能在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自动关闭;
6.3.1有关速闭阀操作性能及关闭时间的资料是否保存在船上;
6.3.2在管线无液流时,可选取歧管处的速闭阀作效用试验,并观察:1)该阀能否正常关闭;关闭时间是否符合要求(IGC18.8.2);2)货泵和货物压缩机能否相应停止;3)有关报警能否正常显示;
6.3.3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
6.4冷凝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6.5蒸发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6.6增压泵是否能正常使用;
6.7加热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七)环境控制系统
7.1 惰性/干燥气系统包括阀、管路及压力容器等的布置:
应对惰性气体生产设备、分配惰性气体的阀和管路以及液氮贮存器进行一般性检查,必要时应对包括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内外部、系固装置和压力释放阀进行全面检查。
7.2 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足够的用于补偿正常损失(30天正常消耗)所需的惰性/干燥气体。
★A.329为充分满足消耗
7.3 惰性气体系统的压力控制和监测、报警及自动关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7.4 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气体回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八)电气设备
8.1气体危险处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为本质安全型,其外观是否良好;
8.2空气闸保护处所内电气设备是否为本质安全型,若否,当处所过压状态消失时,非合格安全型设备是否断电(IGC 3.6.4)
★A.329指明为电机
8.3电气设备及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处于满意状态。
(九)测量和气体探测系统及报警装置
9.1 液化舱液位指示器、高位报警和超高位自动关闭装置:
每一个液货舱到少应设置一个液位测量装置,它应设计成在压力不低于释放阀最大调定值的情况下及温度在货物操作范围内进行正常工作。
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于其它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器,当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独立于主高液位报警器以外的另一液位传感器此时则应能自动启动一只关闭阀。检查以上设备时,应确认其是否处时满意状态;
9.2 压力表:
每一液货舱的蒸气空间应配备一只压力表,并应在驾驶室内设置高压报警器,如要求作真空保护时,还应在驾驶室内设置低压报警器,并能在达到调定压力之前,发出报警。对不止一个压力调定值的液货舱,应对每一调定值配备高压报警器。
★A.329不要求设置低压报警器
此外每一货泵排出管路和每一液体和蒸气货物总管应至少配一只压力表,未设同大气相通开口的货舱处所和屏壁处所也应装设一只压力表。还应设置指示截止阀与通岸软管接头之间压力的就地读数支管压力表。
9.3温度指示仪:
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两只货物温度指示器,一只在货舱底部,另一只在货舱顶部而低于高许可液面。若货物温度低于-55℃时在具有次屏壁的货物围围护系统内装运,则应在绝缘层内或货物围护系统邻接的船体结构上配备温度指示仪,且应当温度接近船体结构钢许可最低温度时发出声光报警。
★A.329不要求设置低温报警器
检查时应确认是否处于满意状态。
9.3 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
固定式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器:货泵舱,货物压缩机舱,货物装卸机械用电动机舱,货物控制室,货物区域内可能聚积蒸气的其它围壁处所,通风罩和通风导管,空气闸探测器的读数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在驾驶室。
探测有毒气体用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如货物是有毒同时也是易燃的,则可用可携式设备来代替固定式设备。
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除前述设备之外,每船还应至少配备两套经主管机关认可、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以上设备每次检查应确认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用样气进行校核试验。
9.4 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测量设备:
每船应设一台测量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的设备,并在每次检查中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十)防火和灭火
10.1消防水系统(IGC 11.2)
10.1.1其排量、覆盖范围是否符合SOLAS公约要求(应至少使2股水柱能喷射到货物区域内的甲板的任何部分,消防栓所配备的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33米;
10.1.2消防水枪是否水雾、水柱两用型, 消防管、阀有无过度锈蚀,消防带有无破损,它们的数量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
10.1.3消防带/水枪是否有良好的保存处所
10.2水雾系统(IGC 11.3)
10.2.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10.2.2所有管子、阀、喷嘴和其他附件是否能耐海水腐蚀及耐火, 注意水雾喷嘴有无堵塞
10.3化学干粉灭火系统(IGC 11.4)
10.3.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规则的要求:
具有至少能用2个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与手持软管的联合装置,能将干粉喷洒到暴露于货物区域露天甲板的任何部分, 干粉炮的排量不得小于10公升/秒,手持软管的喷射速率不得小于3.5KG/S,长度不应超过33 M。(IGC11.4.5)
10.3.2手持软管、喷嘴是否处于满意状况,并存放于耐风雨结构或储存在耐风雨的箱子内,且易于取用;
10.3.3干粉系统的阀门与龙头是否处于正确的位置;氮气瓶压力是否足够;
10.3.4干粉是否干燥,无结块现象。
10.3.5干粉系统检是否有检验证明。
10.3消防员装备
对于载运易燃货品的船舶,必须按以下规定配备符合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舱总容积 | IGC | A.328 | A.329 |
2000m3以下 | 4 | 2 | 2 |
2000 m3-5000 m3 | 4 | 4 | 4 |
5000 m3以上 | 5 | 5 | |
(十一)人员保护
11.1船上是否提供足够的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保护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况(IGC 14.1)
11.2船上是否为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处所的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整套的安全设备(IGC 14.2.1) ★A329为三整套
11.3对于载货容积2000M3及以上的船舶,应再配备2套安全设备;
11.4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保存在易于接近且有明显标志的处所(IGC 14.2.5)
11.5高级船员是否对空气压缩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是否记录在航行日志内,且对于此项设备,专家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IGC 14.2.6)
11.6呼吸器空气瓶及备用空气瓶的容量是否满足规定(IGC 14.2.3)
★A328,A329中对备用瓶容量无要求
11.7急救设备,包括担架、氧气复苏设备和供所载货物的解毒剂是否处于满意状况。
(十二)操作性检查
12.1船员是否熟悉液化气基本知识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STCW78/95)
12.2船员是否熟悉应急程序及相应的职责;(STCW78/95,IGC 18.3)
12.3船员是否熟悉和正确掌握货物操作、管理和运输业务。(STCW78/95)
(十三)其他
13.1为防止货物泄漏而设置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托盘和甲板绝缘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13.2钢结构的加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3.3破舱稳性要求:
破损假定划定的浸水线以下的开口,包括用水密人孔盖关闭的开口和甲板平齐的水密舱口,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远距离控制的水密滑门和固定式舷窗,是否保持水密和处于满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