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水害的威胁。一旦出现水灾,轻则造成排水设备损坏和排水费增多,原煤成本提高,生产环境恶化;重则直接威胁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地面防治水工作的有效性。
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通过防治水现状调查,结合矿井水文记录,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整改。
一、对矿井周围老空的检查
(1)老空位置及开采情况。包括:井筒位置、地面标高、井深、
井径,开采煤层层数,各煤层开采范围,巷道布置情况、巷道规格,产量,与相邻老空的关系,开采起止时间,停采原因。
(2)老空的地质情况。包括:煤层厚度及其变化、层间距、产状,煤的硬度,顶、底板岩性,断层的位置、方向,断层之间的充填物、胶结性,断层是否出水等。
(3)水文地质情况。包括:开采期间的排水情况,是否发生过透水事故,出水地点、原因,水的来源,废弃小煤矿的积水水位,地面河流、湖泊、泉水和水沟等水体与老空的关系,雨季是否向老空灌水。
(4)地表塌陷深度、范围和塌陷裂缝的分布情况,雨季积水情况。
二、对地面工业广场防治水工程及措施的检查
(1)地面工业广场(包括风井)是否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
(2)当地面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其井口(包括风道、管子道及人行道)及主要建筑物(如变电所、绞车房等)是
否加高于洪水位之上。
(3)工业广场坡面汇集水是否修建防洪堤坝或截水沟截住山洪内侵;四周环山的场地是否利用地形构筑隧道泄洪,其防洪堤坝、截水沟、隧道是否牢固并经常检查修理。
(4)工业广场及居民区沿河流布置时,是否修筑防洪堤坝,防洪堤坝是否按最大洪水水位建筑,其质量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在雨季前修筑好。
(5)矸石、炉灰及工业广场施工的废土石及杂物是否弃于河中,废物排弃场地、矸石山等是否设在山洪暴发的方向,是否有避免淤塞河床、沟渠而造成洪水泛滥的措施。
(6)内涝区和洪水季节河水有倒流现象的矿井是否在泄洪总沟的出口处建立水闸,设置排洪站,以备河水倒灌时落闸,向外排水。
三、对地面露头带截洪防渗工程及措施的检查
(1)在地面露头带以外垂直来水方向是否修筑截洪沟拦截洪水,是否根据地形条件将水引出防护区以外,截洪沟断面的质量是否合乎要求,在雨季之前是否进行维修。
(2)浅部保护煤柱是否留够,是否能减少大气降水或地表水沿煤层露头向矿井渗入的水量。
四、对填塞地面渗水通道工程及措施的检查
地面塌陷裂缝、塌陷洞、老空等都可能成为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流入井下的通道,因此必须在雨季前进行填塞处理,并及时检查。
(1)塌陷区及塌陷裂缝是否沿塌陷裂缝挖沟向缝内填土,处理的是否符合规定。
(2)对吸水口尚未充分裸露的塌陷洞是否采用大量的块石或钢筋混凝土填底,然后回填泥土,底部基石已经裸露的塌陷洞是否采用片石混凝土浇灌,并在堵住洞口后回填泥土;大而深的塌陷洞下挖不见基石时,是否在较坚硬的地段上铺一层厚度0.5m左右的浆砌片石,并在其上填土夯实;当塌陷洞发生在井下,并大量向下泄水时,是否及时进行检验处理,其检验的方法措施是否恰当。
五、对经过塌陷区或透水岩层的河流、沟渠处理检查
(1)检查经过塌陷区或透水岩层的河流、沟渠是否有旋涡等向井下漏水的现象发生,有漏水时对沟渠、河流是否及时进行防堵,是否将水引向井田以外。
(2)整铺河底和旧渠时是否采取混凝土弧形河槽、片石弧形河槽的方法进行施工,其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3)当整铺河底无效时,是否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河床或沟渠改道,其改道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对地面钻孔的检查
(1)地质勘探孔终孔后,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封孔,封孔的质量是否达到不漏水的要求,有无封孔报告。
(2)对于下部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对上部未疏干的各含水层是否在套管外用灰浆封闭。
(3)排水孔、电缆孔、瓦斯抽采孔、充填孔等地面钻孔,在终孔结束时,是否将孔口加高,孔壁是否封堵严密。
七、对矿井防治水资料的检查
(1)矿井的防治水规划和计划是否内容齐全、措施得当。
(2)是否有年度防治水计划,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认真实施。
(3)是否成立了雨季“三防”指挥部,雨季之前是否认真检查和落实了各项防治水措施。
(4)防洪防汛的人力、物力是否足够,防汛期间有无人值班。
(5)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