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消防系统的检查
(1)矿井必须设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应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4)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5)井上、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6)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应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明确建立矿井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防止和杜绝矿井火灾。
2.灌浆系统的检查
(1)灌浆站的容积、蓄水池水量、取土场的大小应满足井下防灭火的要求。检查时,应根据井下需浆量进行分析。
(2)灌浆管管径应与灌浆量相适应;管路架设平直,靠帮靠腰线以上架设;管路每隔20~50m应有安全阀;检查时应一段一段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
(3)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5)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6)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3.注氮系统的检查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1(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