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母亲和乳儿的健康,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比碳、氯、己内酸胺、氯了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纯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哺乳往返途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纯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另外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务部门(县、区级)诊断为体弱儿,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
一般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设有洗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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