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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知识问答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位,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检查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如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卫生部、劳人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发生问题,可以作工伤处理?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临时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2.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因职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造成伤亡可否算工伤?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可否算工伤?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规定,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病可否作工伤处理?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177号复函给山西省劳动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说,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 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算不算因工负伤?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如果有可靠证明,并经医生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

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此情况不能算因工负伤。

◇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病,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和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规定,应算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

◇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不能算因工。

◇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的待遇处理。

◇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可否比照工伤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3]90号函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三、女工劳动保护

◇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答:女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哪些文件规定?

答:主要执行: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98]24号)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以及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 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工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对女职工的哺乳期内有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否执行?

答:应执行《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国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使用、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本条及其以下3条系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规定)

◇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行政性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女工劳动保护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可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如何理解“矿井下作业”?

答:矿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本条及以下十条均自劳安字[1989]1号)

◇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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