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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及步骤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一、伤亡事故统计口径与范围

我国工伤事故统计基本上限于各类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不包括职业病)。具体统计口径与范围一般包括:

1.全民企业——指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牧场、水利工程单位,以及商业、粮食的工业、储运单位。

2.集体企业——指县镇以上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

3.镇以下的乡镇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处理,但不统计在表内(属于乡镇矿山按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规定统计上报),企业主管部门要统计并抄报同级劳动部门。

4.表内统计的伤亡事故,除企业的固定之外,凡是企业个别录用或集体录用的人员,不论是来自城镇或农村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亦工亦农、家属工等,只要在企业直接领取工资,都属于企业录用的临时工性质,发生事故后,都在报告统计之内。

5.列表外事故统计的人员

(1)民工——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等),只发给生活补贴,工程结束后,不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企业从农村临时录用的农工,属于临时工,而不属于民工。

(2)参加企业生产的勤工俭学的学生,实习人员。

(3)到企业参观的人员、外籍职工、居民、行人。

6.凡在劳改企业的职工(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或刑满就业,劳改期满已留为企业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正在劳改和劳教的人员发生的事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规定自行调查处理。劳动部门不予处理和统计。

7.甲企业职工临时借调、支援乙企业并受乙企业指挥,发生伤亡事故应由乙企业负责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并通知甲企业。

全民企业职工借调到集体企业发生事故,按集体企业统计;集体企业职工到全民企业发生事故,按全民企业统计。

8.甲地企业单位,到乙地办企业开矿生产,发生伤亡事故,应由乙地劳动部门处理。有甲地营业执照者,由甲地统计,有乙地营业执照者由乙地统计。

9.承包单位(大包)将工程项目又非法转包给二包、三包的,二包、三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由大包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0.甲企业属于承包单位,到乙地承包工程项目发生工伤事故,应向乙地劳动部门报告,并由乙地劳动部门负责处理。甲企业应同时报告甲地劳动部门,并按规定由甲地统计上报。

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伤亡事故统计口径相对较窄。如美国,不仅将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列为统计范围,而且也把职业病定为统计对象。前苏联则将参加非军事性生产活动的现役军人,参加企业生产的劳教人员、学生等凡是参加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列入统计范围。这样,就不便于国际间的比效和交流。

二、伤亡事故统计内容

1.统计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情况,汇总各种伤害事故资料;

2.计算工伤事故的各种相对指标(如伤害率、严重率等),以提供便于衡量和比较的数据;

3.对工伤事故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目的和任务进行分类,研究事故的发生趋势和规律,为确定事故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按各级安全部门的要求,编制各种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并绘制有关图表。

三、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步骤及要求

事故统计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资料收集(统计调查) 资料整理 综合分析

1.对大量零星的事故原始资料按统计分析要求进行分组;

2.审核、汇总事故资料,并据事故统计的目的和需要算出有关数值;

3.将汇总整理过的资料及有关数据,填入统计表中或标于统计图上。

上述三步骤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其中,分组是前提,汇总是关键,图表是结果。

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统计所作出判断的准确性,取决于事故资料的质量,而资料的可信度如何,则又取决于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统计调查。统计调查要求所收集的资料准确、及时、全面。

1.准确性,就是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

2.及时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提供所要求的调查资料。

3.全面性,强调毫无遗漏地搜集所调查单位、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切实反映调查对象的全貌。

具体进行事故调查时,无论事故属何种类型,下列问题基本上都应得到回答:

谁受到了伤害,其有关情况如何?

发生了什么事故,事故原因是什么?

事故发生于何时?

事故发生于何地?

事故为什么发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并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地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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