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目前已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已超过10万种。其中危险化学品以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告2003年第一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如何监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非常重视,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规定了经贸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交通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对生产、经营销售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运输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实行登记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3.经贸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什么是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以系统安全分析为依据,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通过分析找出系统中的潜在危险、薄弱环节、事故发生的概率、引发的职业危害和可能的严重程度,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安全评价总体来讲是为了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5.安全评价分为哪几类?
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6.安全评价由哪个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评价中介的法律制度。安全评价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自主选择和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安全评价导则、细则,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