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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存在八大不同

作者:丁丁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0日

      ■缩水

      原通告中的繁琐、重叠的规定被简化,臃肿的条文被迫“缩水”,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原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

      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被现通告并为“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原通告中“第二十条,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第二十一条,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被现通告第二十四条取代为“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具体

      现通告为相同的条件规定具体场景,避免因解释、理解差异造成的误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被细分为4个场景,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被细化为3个场景,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超车”则被细分为6个场景。第十四条,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第十五条,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第十六条,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第十七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第十八条,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第十九条,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明确

      原通告第二十七条只有五个字———违章掉头的。而在现通告中,这五个字被衍生为两条。原通告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被现通告第三十条的“机动车道”所替代,虽然只有四个字,但含义决不会被曲解。

      ■增加

      现通告对于“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增加七项内容。除去人们耳熟能详的“闯红灯”、酒后驾车、没本开车以外,还特别强调了违反交警指挥、违反导向车道指示行驶。此外,因为超长、超宽以及遗撒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在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内。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二十七条,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条,装载的货物在遗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第三十四条,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第三十五条,酒后驾车的。

      ■删减

      原通告中的第一条,“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在现通告中消失。此外,像支路干路、主路辅路、行人、非机动车以及高速路和快速路的概念在现通告中都没有出现。“支路干路、主路辅路”被“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之类的语句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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