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论瞒报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1日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对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瞒报交通事故情况向全国交警部门进行了通报。情况是这样的,该大队对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辖区内发生的289起交通事故,死亡47人的重要信息进行了瞒报,情节之恶劣,让人非常震惊,此事是在部局领导的亲自批示下才得以查实,却也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瞒报交通事故数据可能带来一时的赞誉甚至是个别领导的升迁,可它会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并直接伤害到公安机关正常的队伍建设,其结果必然是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公安机关信息不灵,就象肓人骑马,夜半临深池那般令人可怕。

  我想,当地交管部门瞒报交通事故的思想根源就是“政绩观”为官一任看政绩,这已成为公安机关衡量下级机关或官员施政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而在工作中创造非凡的业绩,上级机关通过考察其工作成绩从而认定出众的工作能力,并将其提拔任用,这本是党和政府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也是体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但以数据造假的形式来体现工作成绩的如何显著,以博得上级公安机关及领导的欢心,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这无疑是非常可耻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的造假,将使上级交管部门对当地交通安全形势出现错误的研判,从而造成制定的事故预防对策出现偏差,再作用于当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就会有更大的交通事故产生,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更大威胁,那么细究一下此类事件受到损害最大的是谁?谁将是此类事件的埋单人呢?

  第一,广大人民群众是交通事故瞒报埋单之第一人,为什么这么说呢?人民群众是参与道路交通的首要元素,交通没有人的参与将无法构成。高效有序的交通对人的交通活动起到了基本的保证,从而保障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过程使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体现。交通事故的瞒报破坏了这一平衡,构画出的交通安全形势一片大好的景象,这将极大地阻碍上级对交通安全进行正确的研判,从而导致制定对策将出现偏差,而造假部门由于获得了部门或个人,陶醉于自我“创造”的表面平安,更加放松了对交通安全的监管,把心思都放在了数据、材料上,对本职工作疏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无疑,人民群众是瞒报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窗保障是不可能的。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