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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8日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安全管理。

  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管理。

  3 照明设备管理

  3.1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普通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 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2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供负责统一管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

  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

  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4 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4.1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照明。

  4.336V普通照明适用于一切已测爆合格并且通风良好的舱室。但不可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4.436V或12V防爆照明主要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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