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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01日

        第一章 安全防护
        第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
        第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施工单位因采取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章 场容场貌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水、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道路原则上要求采用“硬地法”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坚实、平坦畅通。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临时给水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通。
        第七条 施工现场采用围栏施工,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表面抹灰刷白并做到整洁、美观、无缺损,地面以上各类建筑、构筑物,应当按施工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并采用密目安全网对脚手架进行封闭。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等。标牌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各种料具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危险区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办公室、生活设施。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就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序。
        二、一般不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医疗保健室、更衣室等。
        四、生、熟食品应分开,有防蝇设施。食堂炊具放置有序,及时消毒。
        五、食堂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
        六、未设置食堂的工地,应采用送餐方法解决职工、民工就餐问题,并在工地设置文明卫生的售餐、就餐点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十六条 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七条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工地现场随意熔融沥青、油染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性气体的物质。
        第十八条 严禁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的高处往下抛撒建筑垃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九条 在校园施工,对产业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11点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夜间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街道。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建筑垃圾应清运到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四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班(组)文明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工地周边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共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树立建筑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具体施工中都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做到安全零事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中餐不得饮酒,进入现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帽扣。施工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二、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所有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接电、接水。如施工需要水电,必须经过项目部水电工。
        三、所有施工人员绝对不准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住户室内。并在施工中做到不和住户有冲突,不多言多语,不做任何麻烦住户的事情,尽量不影响住户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文明奖惩办法,项目部负责考核项目质量、安全落实情况,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现场有关情况。对发现的下列各项违反安全、质量的情况事实的,给与相关处罚,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其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施工操作的由项目部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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