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作方案的上报】运营、养护单位将建设单位修订后的相关方案连同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审查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运营、养护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第三方监测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运营、养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作业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交通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路政部门。
运营、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日常安全监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数据报运营、养护单位,运营、养护单位要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或可能超过控制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交通路政部门。第三方监测应从地下工程开工前开始,至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后评估为止。
第十四条 【政府监管】交通路政部门应对运营、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接到运营、养护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资料移交】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 【后评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召开后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对交通设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运营、养护单位责任】运营、养护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交通路政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养护单位取消其养护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乡级、村级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