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动土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五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七条 审批人
(一)动土作业的审批人是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八条 动土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作业证》的管理
(一)《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证;
(三)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严格按照落实作业证中的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四)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五)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分别由工程部、安环部、技术部、施工单位存档;
(六)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