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疏浚、挖泥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及所属各项目部的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业以及相应的辅助作业,施工单位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规以及本规定,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疏浚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三)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 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 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 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 其它有关资料。
(四)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五)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六)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三)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四)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五)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及时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六)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七)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台、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
(八)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九)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入安全活动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