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为了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职能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厦门鼎丰国际中心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劳务或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并获得发包方认可。单位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均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 分包单位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和资料报告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分包单位应予配合。
第六条 分包单位应了解总承包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分包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分包单位对应按时参加总包单位召开的质量管理会议和其他质量管理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为确保工程质量,总包单位统筹安排交叉施工的配合问题。
第八条 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并不许损毁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需在结构上打洞、开槽、补埋铁件等必须报告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重要部位报告设计单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