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 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职责。
1.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
2. 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3.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
4. 贯彻执行《运输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施,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5. 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贮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
6. 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标准要求。
7. 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 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修订在完善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篱,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3. 制订“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规则,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 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分析化验、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 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
3.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4.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落实劳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
5. 设计时,工艺条件、设备类型、材料等级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 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 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
4. 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合同附件,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5.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十七条 生活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 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 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4. 负责食堂、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5. 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
6. 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的安全卫生管理。
7. 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3. 组织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4.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 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6. 负责对职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7. 指导气防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8.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