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备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
(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
(四)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要组织好设备维修用备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做好动态分析,合理储备备件,防止积压或短缺。
第十九条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二十条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造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可以结合大修理进行。
第二十一条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二条集团所属各单位编制的年度设备修理计划,要严格执行。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二十三条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设备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评价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各单位负责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拟采购的设备及其备件(包括进口设备、备件)要按有关要求进行上报,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比价采购。
第二十七条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设备报废时,必须先进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三十条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应当正确使用设备,实行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拼设备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在未排除隐患前不得使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十二条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管理好,使用好,保养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三十六条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制度。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熟悉设备结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经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才能凭证独立操作。一人多机操作者,必须有多机操作证。
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检修工的岗位培训,应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或委托相关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