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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2日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条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发生设备事故后,要立即上报。重大设备应在12小时内报上一级公司,特大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总部。
  
  发生设备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和责任,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设备节约能源和设备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集团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四十一条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资产报废。
  
  第四十二条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配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治理或改造。
  
  第四十四条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四十五条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治理或改造。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要积极争创各类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对在设备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七条集团对因设备管理混乱或短期行为造成的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和维修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设备管理制度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前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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